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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货架摆放过期药品药店被罚10万

发布时间:2023-08-29 05:17:13 来源:bandao半岛体育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这中间还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洗整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

  对于“员工未及时清洗整理”的辩解,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定该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对于该处罚结果,该医药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该医药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医药公司对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并无异议。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来得到的数额。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不是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据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官网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山水福都南区4号楼20号、21号的眉山彭山区*****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陪同检查人员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店铺正开门营业;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5月15日,眉山彭山区*****药店的投资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截至案发时,剩余1瓶超过有效期的石淋通胶囊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提供石淋通胶囊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该案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辩称该超过有效期的石淋通胶囊系店员清理出来的近效期药品放置于收银台旁的玻璃货柜上,但该区域无“近效期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

  且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石淋通胶囊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摆放于销售区域的货架上,视为待销售药品,应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1.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眉山彭山区*****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石淋通胶囊的书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的书证;

  5.当事人提供的资质文件、购进票据、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及购进情况、销售情况的书证。

  2023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7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和第十条第(十)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十)积极努力配合药监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销售过期药即为销售劣药,而销售劣药罚款最低10万元,不少药店因销售过期药被处以巨额罚款,关于这类案例报道屡见不鲜。那么药店该怎么样避免?

  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药店为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

  避免无意销售劣药,除了提高药店管理上的水准外,还和药店人了解的药品有效期知识有关。

  药品是否过有效期主要跟3个因素相关:药品有效期、药品有效期、贮存条件。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药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外包装和标签上。药品有效期的表达方式,一般如下:

  2. 有效期至2020.09,是指该药品能够正常的使用到2020年9月30日,也即9月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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