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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该不该存在?-于龙刚

发布时间:2024-09-08 08:37:18 来源:bandao半岛体育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董某(网名“铁头”)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立案侦查,经查,董某等人合谋,以爆黑料相威胁,向某主播索要财物,目前几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红“铁头”是近年来比较出名的职业打假人,先后打假过“鬼秤”“违规教培”等,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职业打假也是这些年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除“铁头”外,还有不少人在线直播打假,线下打假的人更多。

  对于职业打假,不少人的认识也有分歧,有的人觉得是正当的,应该鼓励和支持;也有的人觉得是不正当的,应该反对和打击。那么,该怎么样看待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之所以产生,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在市场领域仍有比较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生产者和经营者之所以向职业打假人妥协,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还在于确实存在违法违规。如果完全合法,那么职业打假人也没有生存的空间。

  例如,不少超市没有定期盘查货架上的商品,导致一部分商品过期;不少生产厂商不了解当下国家对相关这类的产品标签的要求,导致产出的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少餐饮门店为降低成本,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设置功能分区、专门的操作间和安装消毒设备等,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这还是隐蔽性比较低、容易被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鬼秤”——的隐蔽性高,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因为证据固定困难,也无法按照价格欺诈给予处罚。

  另外,当下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慢慢的升高,对于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比较重。尤其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法》对于不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额度起始即为5万,而且不考虑涉案食品的价值。这还在于食品安全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近年来接连曝光的食品违法事件显著打击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建公众信心,需要设置更高的法律要求,以及严厉的法律制裁。

  而且,近年来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标准也慢慢变得细。例如,在餐饮领域有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其中对餐饮的场所和布局,原料采购、运输、验收和储存,工艺流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清洁维护与废弃物管理,人员健康与卫生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在产品包装领域有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中对营养标签、营养成分表、含量声称等都有明确要求。依据这一些标准和要求去对照现实中的餐饮门店和预包装产品,会发现有很多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地方。因此,这些标准也被称为“打假宝典”。

  客观来说,这些国家标准都是为维护食品安全,但因为与现实有较大距离,反而为职业打假提供了空间。

  但到后来,职业打假的性质越来越变味了,甚至有的人觉得不应该叫职业打假,而是职业索赔了。

  一是职业打假人的最大的目的是索赔,打假只是手段。目前职业打假人所依据的法条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职业打假人在购买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后,依照该条款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赔偿。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22、123、124、125条还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其中,不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在5万元以上。职业打假人在购买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后,也以上述法条来威胁经营者,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向市监部门举报。不少经营者为了回避高额罚款,被迫满足职业打假人的要求。

  目前不少职业打假人已经规模化、公司化,内部有严密分工,一部分人学习法律,一部分人买产品,一部分人向各地市监部门举报。职业打假所产生的巨额收益是支撑其规模化、公司化的前提和基础。另外,目前职业打假人也逐渐年轻化,一些青年学生也涉足该领域,通过打假来获取利益。

  二是职业打假人打的并不完全都是假货。目前职业打假人打的比较多的是过期食品、食品标签瑕疵,以及餐饮行业不规范操作等。例如,前两年网上出现“拍黄瓜”舆情,一些餐饮门店因为超范围售卖“拍黄瓜”“凉拌黄瓜”被处罚,这被不少人认为是“小过重罚”“机械执法”。实际上,不少门店之所以被罚,主要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举报。

  职业打假人在选择打假对象的时候,也需要仔细考虑成本和收益。一些隐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因而很少成为打假对象。只有容易被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成为打假对象,过期食品、食品标签瑕疵就属于后者。

  因此,职业打假现象实际上很复杂,包括很多方面,单纯使用“职业打假”这样一个词语来指称所有现象并不准确。职业打假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也不能再单纯以过去的认识和评价来看待当下的职业打假现象。

  笔者去超市购物,一般最多看一下生产日期、保质期,去菜市场买菜回来后也很少会拿秤再称一下重,即使发现缺斤短两,不过是几毛钱、几块钱,不会因此专门再去找菜贩子理论。相信这也是不少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选择。基层执法人员因为力量有限,监管存在漏洞和空白;还可能因害怕出现矛盾,缺乏监管的动力;当然也可能因为被利益绑架,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都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则会打破这个空间。因为有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执法人员一定去监管,并依法要求整改和作出处罚。而且,这也会倒逼经营者和生产者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笔者曾调研过一位小超市老板,他听闻好友被打假之后,也开始定期盘查货架上的商品,防止过期商品被打假人盯上。另外,食品生产者也会主动学习最新的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依照要求来制作产品标签。法律服务市场上也出现了帮助生产者审核产品标签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的有偿服务。

  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过高,脱离了当下的实际。例如“拍黄瓜”,根据相关要求餐饮店要有用于凉菜制作的专门操作间,操作间内有独立的空调和空气消毒设备,以及具备二次更衣洗衣消毒的设施。

  而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这实际是为餐饮店制售“拍黄瓜”简化了许可、降低了要求。

  另外,一些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大,起罚额过高。一些地方的市监局制定“免罚轻罚清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发现、当事人限期整改、且未产生社会危害的,免于处罚。对于一些小的食品经营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涉案食品价值低,也会降低处罚。这都会使经营者不再害怕职业打假人,也不会轻易满足打假人的利益诉求。

  此外,职业打假人也给基层执法、司法部门带来了繁重的负担和压力,在很多时候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

  不少基层市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向笔者讲述,他们目前主要的精力被职业打假人所牵扯,每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应对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少投诉举报主要涉及一些经营者的瑕疵行为,够不上立案和处罚的标准,但执法人需要进行调查、制作案卷等。而且,不少职业打假人还会反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目前涉及基层市监部门的复议和诉讼,大多与职业打假人有关。

  总体来说,职业打假是近些年我国出现的一个突出现象,此现状的产生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也对现实产生了多样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全面深入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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